丈夫给情人买房,妻子一般是可以要回房产的,但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。以下是不同情形的分析:
- 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:根据法律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。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,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。丈夫未经妻子同意,擅自将共同财产用于给情人买房,该赠与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,妻子可通过诉讼主张撤销赠与并追回房屋或相应购房款。
- 购房款来源于丈夫个人财产:
- 个人婚前财产:若购房款是丈夫的个人婚前财产,且房产登记在情人名下,在没有特殊情形下,该房屋一般属于情人个人财产,妻子较难主张权利。
- 婚后个人财产:如果丈夫是用其婚后的个人财产,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财产给情人买房,这部分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,妻子通常无法直接要回房产。但这种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,妻子可尝试从这一角度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,不过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。
妻子若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房产,需要收集相关证据,比如购房款转账记录、房屋产权登记信息、丈夫与情人的关系证明等,以证明购房款来源及赠与事实。